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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20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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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支持企業債券募集資金用于疫情防控相關醫療服務、科研攻關、醫藥產品制造以及疫情防控基礎設施建設等項目,在償債保障措施完善的情況下,可適當放寬該類項目收益覆蓋要求。
2、允許企業債券募集資金用于償還或置換前期因疫情防控工作產生的項目貸款。
3、鼓勵信用優良企業發行小微企業增信集合債券,為受疫情影響的中小微企業提供流動性支持。允許債券發行人使用不超過 40%的債券資金用于補充營運資金,同時將委托貸款集中度的要求放寬為“對單個委貸對象發放的委貸資金累計余額不得超過 5000 萬元且不得超過小微債募集資金總規模的 10%”。
4、對于自身資產質量優良、募投項目運營良好,但受疫情影響嚴重的企業,允許申請發行新的企業債券專項用于償還 2020 年內即將到期的企業債券本金及利息。
5、適當延長批文有效期。企業債券批復文件在 2020 年 2 月至 6 月期間到期的,相關批文有效期統一自動延長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并豁免發行人履行延期申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