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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20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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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疫情防控期間,納稅人可通過“非接觸式”方式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證明開具和退(免)稅申報事項。納稅人辦理上述涉稅事項時應提交的紙質資料,已實現紙質資料影像化申報的地區,可按現行方式提交;未實現紙質資料影像化申報的地區,暫不要求納稅人提交,疫情防控結束后再行補報。
2、疫情防控期間,稅務機關受理納稅人申報后,僅審核電子數據,經審核電子數據無誤且不存在涉嫌騙稅等疑點的,即可辦理相關退(免)稅事項。經審核發現存在涉嫌騙稅等疑點的,可要求納稅人通過微信、郵件等“非接觸式”途徑提供相關影像資料,待疑點排除后再行辦理。
3、對于納稅人申報的出口退(免)稅,按照現行規定需開展調查評估的,應采用案頭分析、電話約談、函調等“非接觸式”方式進行調查評估,避免采用當面約談、實地核查等“接觸式”方式。調查評估中發現存在涉嫌騙取出口退稅等重大疑點,經“非接觸式”方式調查評估可以排除疑點的,按規定辦理退(免)稅;經“非接觸式”方式調查評估無法排除疑點的,暫不辦理退(免)稅。對于納稅人申報的出口退(免)稅,按照現行規定需實地核查通過才能辦理的,在疫情防控期間,按照“容缺辦理”的原則,分別處理。
4、疫情防控期間,對于疫情防控前已完成核查工作的調查函,應按規定及時復函。對于疫情防控前尚未完成核查工作的調查函,經本級稅務機關負責人確認,可暫停因復函開展的下戶核查工作。如受疫情影響導致無法按時復函的,應在規定時限內回復《延期復函說明》。自 2020 年 2 月 3 日起至疫情防控結束前,各地稅務機關因疫情影響,超期辦結退(免)稅或逾期復函的,不作為超期辦理業務。
5、疫情防控期間,稅務機關應通過網上反饋的方式及時將出口退(免)稅涉稅事項辦理結果告知納稅人。納稅人確需開具紙質證明的,稅務機關可采取郵寄方式送達納稅人。
6、稅務機關應通知納稅人,在疫情結束后的第二個增值稅納稅申報期結前,按照現行規定補報應報送的紙質申報表單及資料。
7、對因疫情影響未能進行實地核查的出口退(免)稅申報業務,在疫情防控期結束后,稅務機關應及時開展實地核查或當面約談等調查評估工作,并根據核查和評估情況按照現行規定進行處理。納稅人按規定需實地核查通過后辦理的退(免)稅業務,已經按照本通知第三條規定辦理退(免)稅,但經實地核查后屬于按規定不予辦理退(免)稅情形的,應追回已退(免)稅款。對受疫情影響尚未完成核查工作的調查函,在疫情防控期結束后,稅務機關應抓緊有序開展實地核查工作,并根據核查結果及時復函。